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份遗嘱牵出名誉侵权

  因对已故的前夫爱得刻骨铭心,加之平日里与丈夫的矛盾纠葛日积月累,无法化解,临死前,她背着丈夫立下了自己死后与已故前夫合葬的遗嘱。就是这样一份奇特的遗嘱,不但让她死后都无法得到安宁,还连累了生者,让他们之间陷入了一场尴尬的名誉侵权官司。

  前夫阴影融入再婚家庭
  一天下午,天空阴雨绵绵,27岁的李小莉焦急地等待着丈夫吴有光的归来。
  丈夫中午骑摩托车回老家给李小莉取母亲做好的甜酒和家里喂养的土鸡,在回城的路上,不幸被一辆载满矿石的货车撞死。李小莉与丈夫是高中同班同学,后考入一所大学,毕业两年后结婚,婚后,两人恩爱有加。丈夫遭此横祸,李小莉悲痛欲绝。
  2003年5月,单位李大姐将一位名叫陈明全的男人介绍给她。陈明全离婚不久,是一家公司的副经理。2003年7月,李小莉与陈明全草草登记结婚。
  两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由于李小莉对前夫吴有光爱得刻骨铭心,无论丈夫陈明全如何表现自己,都没能使李小莉开心。而对处理一些家庭事务达不成一致意见又加剧了两人之间的误解。2005年8月6日,两人大吵了一场之后,陈明全到前妻那里诉苦去了。

  荒唐缘自亡妻奇特遗嘱
  陈明全到前妻那里更激怒了李小莉,偏巧,陈明全接到出差通知,陈想,索性不告诉妻子,暂时回避一下。
  然而,一场无声的灾难向李小莉悄然袭来。就在陈明全出差后的第三天,正在上班的李小莉突然觉得肝部一阵剧烈的疼痛,医院诊断结果是肝癌晚期。医院于是将李小莉的病情向她与陈明全的单位进行了通报。
  双方单位不约而同地通知陈明全,向他说明李小莉的病情,并催促他马上赶回来。此时,李小莉的母亲因忙里忙外,也病倒了。原来的公公吴明忠与婆母张仙菊听到李小莉病倒的消息,拖着瘦弱的身子从乡下赶来,担当起母女俩的护理重任。而在这段病重期间,陈家人只有陈明全的姐姐来探望过。亲情的对比,一个大胆而又危险的决定在她的脑中形成了。
  9月16日,在医院的病床上,李小莉含泪写下了一份遗嘱:“1、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由母亲刘秋花、公公吴明忠、婆母张仙菊及儿子吴小铭平等继承。2、我自愿与前夫吴有光安葬在一起,具体事务由公爹吴明忠办理,这是我自愿的决定,别人无权干涉。”
  次日,陈明全赶回来,看望病床上的妻子。但是,刚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的李小莉看到丈夫就说:“你滚出去!”
  10月20日,李小莉因病情恶化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第二天,吴明忠与陈明全为由谁主持丧礼而争执不休。由于第二天李小莉的灵柩就要出门,当晚追悼会过后,李小莉与陈明全双方单位的领导听说这里边的矛盾纠葛后决定做陈明全的思想工作,让他先作出让步。陈明全万般无奈中只得被迫同意李小莉的丧事礼金留作继子吴小铭的抚养费,同时李小莉由吴明忠运回其老家安葬。

  名誉遭损丈夫怒上法庭
  自己的妻子死后却与其前夫安葬在一起,且连丧事礼金都被作为继子的抚养费全部由亡妻前夫家人带走,在众多同事与亲朋好友的面前,陈明全颜面尽失。
  为讨回说法,2006年8月10日,陈明全将吴明忠、张仙菊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吴明忠夫妇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因名誉损失导致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同时陈明全还提出对亡妻遗嘱中的第二项进行撤销,李小莉的遗体由他自主择地重新进行安葬。
  此案看似简单,却牵涉着法理情理、公序与良俗等诸多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遗嘱内容,第一条关于对自己独自享有的财产进行自由处分,是当事人李小莉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项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应予维持。遗嘱中的第二条关于对自己死后选择与前夫合葬并由吴明忠办理的条款是无效的,应予撤销。之所以无效,一是违反了遗嘱可执行性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三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之间相互抚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夫妻一方死后安葬义务依然属于法定的抚养义务内容,安葬义务在法律的角度上已确定为夫妻一方承受,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能用约定的方式对抗法定的方式,因为这种义务的承受还有相应的权利在保障。
  因死者李小莉已进行了安葬,也并未与其前夫合葬一座坟墓而是相邻,因此原告提出对亡妻重新择地安葬只能由双方协商而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判决。
  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遗嘱第二项的无效约定。二、被告吴明忠、张仙菊对原告名誉侵权成立,由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陈明全的精神抚慰金500元。三、驳回原告陈明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陈明全不服提出上诉。此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